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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。提拔担任地(厅)、司(局)级以下领导职务的,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,在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后、下发任职通知前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。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,办理任职手续。
2014年1月,《条例》进行修订,规定涉及破格提拔的,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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